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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1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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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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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2005-04-17
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08-2009 19:05    文章主題: 「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15/2/09 引言回覆

「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15/2/09

www.youtube.com/watch?v=mK_WuXUrSyc

集合時間:11:30am
集合地點:長沙灣徑(荔枝角站A出口)

請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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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08-2009 19:4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2.15「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請廣傳]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49186853281

2.15「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

主辦:宗教霸權關注行動
協辦:公民社會網絡 香港青年學生聯合會 香港網絡自由維護聯盟

時間:2月15日,上午11時30分舉行集會,12時出發
地點:長沙灣徑(荔枝角站A出口)
路線:由長沙灣徑(荔枝角站A出口)經恩福堂沿長沙灣道往太子的明光社
安排:不設dress code,提供藍色絲帶?於恩福堂門口外

---
總綱:

鑒於近日宗教右翼團體極具荒謬的論點竟能贏得大量教眾的支持,揭示出宗教右翼的影響力正在茁壯成長,不容忽視。

我們反對個別宗教團體以一己的宗教特殊價值凌駕人權,獲得個別的權力輸送。

我們反對法律成為個別宗教假以道德之名,行專權之實的工具。

我們反對任何意義的歧視,任何個別宗教也不能夠因為一己的特殊價值而作出歧視。

我們反對原意為提升學生人權及公民意識的公民教育受個別宗教團體侵害,變成個別宗教「專權」的工具。

我們依然相信這個社會是一個能夠包容不同聲音的社會。

我們依然相信這個社會是容許學生獨立思考的社會。

我們依然相信這個社會的宗教團體可以保持理性和開明

我們依然相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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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ale 在 02-13-2009 11:11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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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09-2009 18:14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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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10-2009 15:1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我是2.15遊行的發起人,李生,要出山嗎?
Alliber Chun
http://leetm.mingpao.com/cfm/Forum3.cfm?CategoryID=2&TopicID=4102&TopicOrder=Desc&TopicPage=1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49186853281

「正」人權主義v.s.宗教霸權

由歧視和壓迫所造成的自卑,九一妙心也無法根除

鑒於這個天下大勢,我這個社會公民,不能夠不做點事

雖然我知道要李生出山基本上是沒可能的

但是我也希望他知道,我曾受過他著作的啟蒙

----
[Facebook message]You may say I am a dreamer, but I'm not the only one.

我是「香港反保守基督教派霸權運動」的召集人。

感激這一週以來,各位的支持。
感激一班義士,能夠為了同一個理念而付出自己的時間,雖然我們當中的背景有很大差異,來自不同的文化圈子,而我亦不是一個很好的召集人。感謝各位能夠為這個共同理念而團結。
而在討論板上,亦有很多良性的討論,令我吸納良多,我認為這正是自由的寶貴之處。
這亦是我們必須捍衛自由的原因。

我絕對反對非「教會內部左派反右派」即「無神論反基督霸權」的二分法。

在mission statement中,我引用到「able to join hands」的觀念。
我認為這種謙卑的心,是大家應該記緊在心中的。
我們不需要因為自己擁有比別人多的知識而驕傲,因為更加重要的是大家能夠處身在同一個環境所體現的brotherhood。
愛因斯坦曾經說,認識這個世界,就像進入一個龐大的圖書館般,我們都很渺小。
我希望,各位能夠保持謙卑,「多元社會」的基礎,也就是謙卑。
多元社會的優美之處,亦體現於啟蒙思想之父伏爾泰說過的話:「我雖然不同意你,但我誓死捍衛你表達意見的權利」。
我們需要正反雙方的人存在,我雖然不同意你,但在通往真理的路上,我們需要倚賴彼此的努力。

我們要捍衛的,就是這種自由權利。
即使在認識真理的立場上,我是無神論者,我並不同意創造論,也不等如我要與所有有神論者為敵,不等如我不能與有神論者手牽手,在通往真理的路上,走一程謙卑的路。
希望各位明白,傳播無神論是一回事,維護宗教自由是另一回事。在真理面前,我們所知的只有很少,我們需要保持謙卑,也就是尊重其他人的觀念,不要太自我中心。這個運動不是「無神論向有神論宣戰」,又或者「基督左派向右派說不」。
而是「捍衛自由者聯合起來的多元群體,向狂妄獨裁說不」。
我依然尊重並欣賞很多有神論者,例如馬丁路德金、黃毓民,他們都是開明信徒的佼佼者。
我依然對基督教徒有希望,對於《聖經》的詮釋,每一個宗派都有差異,對於其中的章節,有人認為由於文化已經變了,所以要實踐《聖經》中耶穌的「博愛精神」,不要太執著於瑣碎的教條
所以,就算一個人是無神論者,他亦可以從《聖經》的典故,得到重要的啟示,例如耶穌說:「你們之間誰從沒有犯罪的,就用石頭扔她。」
我認為在認識真理的平台下,彼此可以尊重對方,我既然提倡自由,就意味是一個多元主義者。
傳播自己對信仰的觀念,我們可以透過理性討論來進行說服。
但是現在,有一些狂妄的人,自以為自己擁有絕對真理,只求強加於人
這些河水已經侵犯了井水,我們才需要出來遊行抗爭。
希望大家能認同我的理念,捍衛權利,放下成見。

我所打的,正是這種旗號,一貫至今,不會改變。

==========================================
李天命回:拙著拙講,已批斥宗教黐鮑腦蠢心陋、狂妄伄D兼盲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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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rale 在 02-10-2009 15:27 作了第 1 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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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10-2009 15:1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liberale 寫到:
拙著拙講,已批斥宗教黐鮑腦蠢心陋、狂妄伄D兼盲塞。


佩服李氏文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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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14-2009 22:3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令人戰慄的聖經」團隊的新聞稿
http://truthbible.net/bloodybible/pressrelease/090214_pressrelease.pdf

2009 年2月 14日
新聞稿(請即發佈)

《聖經》非絕對,盲信釀悲劇

發起投訴《聖經》的網站「令人戰慄的聖經」的網友將會帶同橫額出席2月15日的「維護公民社會價值,反對宗教右翼霸權」大遊行。橫額上除印有「盲信聖經害死人」口號外,還列出近年因盲信《聖經》而引起的悲劇與肇事的經文。我們認為視聖經為絕對真理正正是引起某些基右教徒群起反對《家暴條例》保障同性戀者、要求過度收緊《淫審條例》、不尊重其他宗教及無信仰者等等事情的根本原因[1]。因此,我們希望藉著展示這些具爭議性的經文,引起大眾對「聖經是絕對真理」的反思。

我們不是要反對整個基督教,只是必須指出《聖經》非絕對真理。其實基督教本身是十分多元的,真正開明的基督徒——自由派基督徒並不會對《聖經》的教導搬字過紙,照單全收,他們會反思《聖經》的問題,有部份更接受《聖經》非絕對真理,甚至有基督徒來信明言支持本網站。

有云很多刊物也有不堪入目的內容,我們為甚麼要針對《聖經》呢?這是因為《聖經》是大部份基督徒奉為圭臬、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一本書,此中的規條是他們做人的宗旨,會直接影響他們的行為。這就如我們不會反對一本講述自殺方法的小說,但相信絕大部份的人都會反對一本講述自殺方法的急救手冊。

或有教徒指那些經文只是「比喻」,被「曲解」,「正解」並不是表面看到的意思。但誰決定哪些是比喻、哪些又要照字面解呢?有心利用信徒、發動人海戰術企圖影響政治的宗教領袖往往會從利己的角度去詮釋經文。例如當有人需要動員教徒反對《家暴條例》保障同性戀者,他們便利用《聖經》在字面上反對同性戀的經文,製造假想敵;當年教廷用來迫害伽利略、支持「地心說」的經文,他們又會認為是比喻。由此可見,只要信徒視《聖經》為絕對真理,不論對個人或社會都是一件十分危險的事情。

我們相信大部份教徒都是善良的,只是誤信「聖經是絕對真理」,才不幸淪為他人的政治工具。因此,我們必須指出《聖經》中某些章節的荒唐,打破「聖經是絕對真理」的神話,好使教徒能正確地分析社會上的問題。教徒也許起初會受到很大的衝擊,把我們當成魔鬼,但相信他們往後也會慢慢重新思考的,最終會如一些來信到本站的朋友所說般,茅塞頓開、獲益良多,使他們在信仰上走上正路[2]。

查詢:奧賣葛 ohmygod@truthbible.net 網址:http://truthbible.net
「盲信聖經害死人」橫額預覽:http://truthbible.net/bloodybible/activities/215banner.jpg
遊行宣傳片(宗教右翼霸權回顧):http://www.youtube.com/watch?v=mK_WuXUrSyc
遊行詳情: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49186853281

[1] 部份肇事經文與悲劇(全文:http://truthbible.net/biblehorror/bibletragedy/ ):
漠視他人安危,教徒反對《家暴條例》保障同性戀者(2009)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利未記20:13)
睇唔過眼「黃大仙」,基督徒要求改名(2007)
凡不尋求耶和華以色列 神的、無論大小、男女、必被治死。(歷代志下15:13)
傳教士刑毀城隍廟神像(2006)
拆毀他們的祭壇、打碎他們的柱像、砍下他們的木偶、用火焚燒他們雕刻的偶像。(申命記7:5)
信手能拿蛇,教徒被咬死(2006)
手能拿蛇.若喝了甚麼毒物、也必不受害.手按病人、病人就必好了。(馬可福音16:18)
神父驅魔餓死修女(2005)
至於這一類的鬼、若不禱告禁食、他就不出來。(馬可福音17:21)
仿效阿伯拉罕獻子,好爸爸殺死女兒(1990)
亞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創世紀22:10)
不滿講述進化論,教徒反「人類的故事」展覽(1989)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世紀1:27)

[2] 部份讀者來信:
「支持你的論點,你的論點使本人茅塞頓開,你真本事,真偉大,做得很好! 」
「你好!我無意中逛到你所寫的網頁.讓我恍然大悟!原來我所信俸的耶穌是這樣的荒謬的.讓我心中所有的不解一一解除!」
「基督徒的信仰與現實生活的脫離, 多年來 , 眼看香港的基督徒動不動就 '撻耶穌朵 " , 但又做不出些甚麼來 " 生命影響生命 " , 得不到非信徒及社會的接受 , 他們不單沒有面對和正視 , 還在逃避當中」
「I am a Hong Kong native currently residing in the USA. I heard the news on tvb.com about your website and I decided to check it out. I find your viewpoints totally refreshing and intellectually stimulating. 」
「我是一名基督教徒,而你是反基督的,但是這不代表我們是敵人。香港要言論自由,不論是基督徒還是反基督,都有權講出自己既意見,所以我覺得你這樣做是對的,願主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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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15-2009 23:0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遊行人數超額完成

警方︰1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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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54
來自: Unitarian Universalism

發表發表於: 02-15-2009 23:2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www.facebook.com/home.php#/topic.php?uid=47471402827&topic=6779

親愛的弟兄姊妹:

在過去幾個星期,無論在報章上、Youtube、互聯網等,都激烈討論「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的問題,不少同性戀人仕及支持同性戀的人仕,指名道姓攻擊恩福堂主任牧師蘇穎智,及明光社蔡志森,形容他們為宗教右翼霸權。更有一個所謂「宗教霸權關注行動的組織」,在星期日舉行遊行,從恩福堂行至明光社。從他們的宣傳來看,大抵都是同性戀/同情同性戀人仕發起。

我想透過這信表明立場。

(一) 什麼是「家庭暴力條例」修訂?

1. 在香港現行的法例中,每一個人都受到人身保障,凡虐待或對他人作出傷害性的行為,都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這只屬於刑事個案,假如在一個家庭堙A丈夫虐待妻子,妻子因丈夫是家庭經濟支柱,不敢舉報丈夫虐待行為,以致造成不少家庭暴力事件出現。為了彌補這個缺陷,政府就立下「家庭暴力法」,屬民事個案處理,妻子可以因丈夫之虐待而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以保障自己及子女的安全。有了這個「家庭暴力法」被虐待的妻子便可在丈夫不受刑事處分下舉報丈夫。

2. 政府在去年六月,鑑於在香港有不少家庭暴力不只限於夫婦之間,有不少離了婚的妻子(因為經濟或居屋問題,他們雖然離了婚,仍然同住一室),或是同居者,又或同性同居者也遭受前夫或同居者之虐待,在現時的「家庭暴力法」中只涉及夫妻關係,這類受害者並沒有得到在民事上之保障,他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比較困難;於是他們便推出「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希望把這法案推廣至同居伴侶,直隷家屬(同室居住的),及同性同居者,好使他們也得到保障。

(二) 為什麼「家庭暴力條例」修訂案有如此大的風波?

1. 從上述的描述來看,我相信任何一個有理性的人,都同意這法案之精神:務使那些受虐待的人(包括那些同性同居者)都得到合理的保障,那麼為什麼有些人,特別是基督徒,天主教徒(包括 陳日 君主教)會反對這個「家庭暴力條例」之修訂呢?問題在於政府並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引起極多的問題和疑慮出現。

2. 當我們翻閱立法會文件,我們可以清楚看到2008年6月通過早前的修訂條例時,政府與立法會議員有兩個非常清楚之共識:

a) 本港現有法例及政府的政策立場,是「不承認同性婚姻」,公民伙伴關係或任何同性關係,換言之,一對同性同居者在本港的法例下沒有任何在法律上認可之身份,就像夫妻關係之合法身份。若要在法律上認定他們的合法關係,是渉及社會倫理和道德之改變,也對社會帶來重大的影響。所以,他們的共識是現時之香港是不應改變政府這既定及清晣的政策。任何法律都不應該與這共識產生矛盾。

b) 在不影響「共識a」的情況下,政府承諾在08/09立法年度內,儘快修訂「家庭暴力條例」,而這修訂是包括保障同居同性者。

3. 問題就是政府未有提出修訂建議的具體細節,以致我們有不少的困擾,甚至懷疑這修訂會否變相改變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或伴侶的政策,漠視了先前訂下之「共識a」。特別是修例第2節所用的字眼,將「男女同居,或同性同居的關係」視為「猶如適用婚姻一樣」,這很容易被會眾理解為承認同性同居猶如婚姻一樣,變相改變「共識a」的原則,這樣的理解和疑問是極之合理的。

4. 正因如此,有些議員(包括民主黨之何俊仁)提議把這修訂法案改為「家居暴力條例」,大家的疑惑便會一掃而空,而同性同居者亦會因此而得到保障。然而,同性戀人仕,及部份議員卻反對易名,這令人懷疑他們修訂這家暴條例是否為他日同性婚姻鋪路,這才是他們的主要動機!
其實,我認為這不但是「改名」這麼簡單,而是把這條法例推廣至所有「共住成員」(Members under the same roof);只要他們是同住,無論是夫婦、同居、同性同居、兩個老友住在一起,都受到這法例之保障。事實上,美國有不少省份(如麻省Domestic Violence Law)是涵蓋家庭共住成員(family or household members),這包括婚姻及有血緣關係的家庭成員,以及任何在同一屋簷下居住的人(are or were residing together in the same household)都受到此法例保障。
這樣的作法,既可達到「共識b」(即保障同性同居者),亦不違背「共識a」,這有何不好的,除非我們的目的主要不是想保障同性同居之安全,否則我是想不出任何理由反對這樣的修訂。

(三) 真正的問題是什麼?

1. 從上述簡單的分析來看,我們不難發覺今日問題的爭論焦點,並非在「家庭暴力條例」這法案,甚至不在「保障同性同居」人仕的法律保障,在這方面,無論是宗教人仕、同性戀者都沒有分歧的,問題是在「共識a」上,究竟同性戀婚姻(或是同居伴侶,如三藩巿之Domestic Partner Ordinance )應否得到法律上的認可,這是一個社會倫理及道德的問題,正如「共識a」所說,政府在目前階段是無意去改變現時之政策。但同性戀人仕卻很希望政府改變這立場,使他們的同居關係得到法律之保障。

2. 有關這方面的立場,不少福音派的教會都反對,以為會引起社會及道德上極大的震盪和改變,但不少自由派的基督徒人仕卻以為同性戀也是人,他們有權選擇他們的性傾向,別人是沒權沒理去把他們宗教信念強加諸人身上,這是一種霸權的行為,於是在基督教圈子堙A便引起極大的爭辯,但其實在這爭辯中,我們卻發現屬感性上的爭辯多於理性的討論,這是極不幸的。

(四) 香港福音派教會是右翼保守派霸權者嗎?

1. 如果你們有機會查看一些自由派(liberals)人仕的網頁及文章(如梁文道在明報所發表的社論),他們每每以「右翼」、「保守霸權」、「屬靈塔里班」等名稱來形容一些福音派教會,又稱右派基督教是狹窄的、霸權的、沒有愛心的。而左派基督教是開明的、包容的。究竟這樣的標籤是對嗎?基本上,他們是套用了美國一些自由派人仕,對如Jerry Farwell、Pat Robertson 等保守派人仕的看法,加於香港福音派人仕身上。

2. 在美國,這樣的標籤基本上是從政治上分類的,右派多是共和黨,反對墮胎、同性戀等,左派多是民主黨,贊成墮胎、同性戀等(這些議題在美國都是非常政治化的);但這樣的標籤是錯解了真正分歧的地方,所以我認為「左派」「右派」的標籤是不合理的,是政治性的,事實上不少福音派的信徒也是民主黨的。其實,在基督教的圈子裡,至大及至基本的分歧倒不在乎政治上的立場,而是在神學上的立場,至少在香港的基督教圈子,真正分歧的地方是神學上的不同立場。

3. 究竟「福音派」與「自由派」的神學立場有何分別呢?這又與同性戀的議題有何關係呢?
J.I. Packer 在他那本經典之作「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一針見血地指出分岐之處—這在乎他們信仰的根據及權威(authority)問題。

s 福音派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語,是完全而又自釋的(complete and self-interpretive)。簡言之,聖經說甚麼,就是神說甚麼,是他們信仰及倫理之最高標準。

s 自由派人仕則以為聖經只是含有神的話語(Bible contains the Word of God)。換言之,有些是神的話,有些不是神的話;究竟我們怎樣去分辨甚麼是真,甚麼是不真?這則在乎我們的理性了,凡通過我理性的,都是可信的;凡是不能通過我理性的,都不是可信的。簡言之,我理性說甚麼,便是神說甚麼,他們又以為聖經有不少是神話,虛構的故事,我們不必認同。

s 這是一個信仰至基本的問題,如果我們是一個Bible Believing Christian,則我們就要看看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個議題了!如果我們不是一個Bibles Believing Christian,我們就不用斤斤計較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問題了。

4. 又或許有些人不同意上述的看法,他們以為彼此都是相信聖經,只是大家的看法及解釋不同吧了!如此看法的人仕是不承認一個福音派基本的看法:聖經是自釋的(self-interpretive),以經解經是釋經學一個重要的原則,雖然在基督教圈子內還有不少不同的見解,但在基要信仰及論理問題上,似乎是非常明顯和一致的。

(五) 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

1. 明白了「不同基督教派」的基本分歧後,我們要看看聖經對同性戀的看法了,不少經文都提到「同性戀行為」(homosexual acts)是罪,這包括創世記十三章所多瑪、蛾摩拉的故事;利未記十八22;羅馬書一27;哥林多前書六9-10及提摩太前書一9-10。其中最有趣的是哥林多前書六9-10的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及“arsenokoitai”。

2. 哥林多前書六9是這樣記載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我們要注意兩個字,希臘文是malakoi,另一個是arsenokoitai,前者中文譯作「作孌童的」,英文譯作male prostitutes,後者中文譯作「親男色的」,英文譯作homosexual offenders。Malakoi在新約聖經出現過四次,而aresenokoitai則出現過兩次。
首先,我們要看看malakoi,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軟綿綿」的,所以在馬太福音十一8,及路加福音七25都譯作「細軟衣服」;然而為甚麼哥林多前書六9卻譯作「孌童」呢?二者好像全無關連。原來希臘文malakoi除了直解作「細軟衣服」外,還可寓意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那個作被動的「女人」,中文譯作「孌童」是有商榷的餘地,因為他並不一定是孩童。
至於arsenokoitai,無論是提摩太前書一10及哥林多前書六9,中文譯本都是譯作「親男色的」。其實,這個字本來的意思是「床上的男人」,arseno指男人,koitai指床,兩個字合起來就是「床上的男人」,這是描述那些在同性戀行為中作主動的男人。
保羅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行,在哥林多前書六9,保羅列出十種罪行,都是不義者的行為,也是不能承受神的國,這十種罪行就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
不過,我們要留意一點,保羅所列出十種罪行,都是行為的表現,他是講到同性戀的行為,而不是指有同性戀的傾向,有同性戀的傾向並不是犯罪,有同性戀行為才是犯罪。我們不是反對同性戀人仕,乃是反對同性戀的行為。或許你會問:「若我真的有同性戀傾向,我要怎樣作?」答案很簡單:自律(self-control)。聖經很明顯告訴我們,所有在婚姻以外的性行為都是罪行,無論是同性戀或異性戀也是一樣。或許真的有人生下來就有同性戀傾向,他就要學習自律,免得犯罪。我想耶穌說有人生下來是閹人,可能正是這個意思。

3. 或許有人會說:「這些都是反映了當時社會的道德觀與文化,今日時代不同,我們不可以用2000多年前的價值觀道德觀應用在今天。」
這正是福音派與自由派對聖經不同的看法了,如果我們以為聖經是2000多年前寫的,不適合如今的世代,我們就問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我們何必再看這不合時代的聖經,作為我們信仰與生活的指南呢?或者說得直一點:我們何必說自己是基督徒呢!」

(六) 基督徒應否把我們的信仰加諸於別人身上?

1. 我想這是一個非常核心的問題了,香港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容納不同信仰、宗教、觀念、價值觀的自由社會。我個人認為我們是不應該把我們的信仰硬加諸於眾人身上;但我們卻可以用理由去說服其他人去立一些與我們信仰沒有衝突的法律,這就如傳福音一樣,我們不可以強迫他人接受我們的信仰,但我們可以透過分享和理性的討論,傳福音與其他人。

2. 我們又要把sin(罪)與crime(刑事罪行)分別出來,例:聖經說,如果我們心裡向婦女動淫念,這是罪,但我們沒有理由把這樣的一個人控訴入獄,這是極不合理的事。事實上,1252年Pope Innocent IV的Ah Extirpandia把叛教徒燒死;或是1869年美國的禁酒令,都是明顯的歷史例子,這樣的做法只會引申極大的問題。

3. 然而,香港是一個自由社會,尤其在法律諮詢期間,每個市民都有權去發表意見,我們可以不聽取他人的意見,以為他所說無理,這是他自由的取向,但如果我們因不同意某人的看法,就人身攻擊,甚至污言穢語去辱罵,這不但是有失民主精神,這才是真正的霸權了!

(七) 基督徒對同性戀人仕的看法

1. 正如上述聖經是把同性戀人仕與同性戀行為分開的,一個有同性戀傾向的人並不是犯罪,正如一個人有性慾也不是犯罪,但聖經卻清楚告訴我們,婚姻以外的性行為,無論是異性的、同性的都是犯罪,而聖經又界定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2. 我個人相信,或許有些人是天生為同性戀的,但我不相信所有同性戀人仕都是天生的,或許有人問道:「神豈不是對這些人很不公平?」我的答案:「其實,不少異性戀者都沒有婚姻配偶,聖經也禁止他們與一個不是他太太/丈夫的人進行性交,他們也如那些同性戀人仕一樣,也是『不公平』的。是『公平』或『不公平』,我不作定論,對那些嫁/娶後不好的,可能所受的傷害就更大!」

3. 事實上,把同性婚姻視為合法,對整個社會影響極大,去年美國加州人民立訂第八題案(界定婚姻是一男一女),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因為加州居民看到這立法對整個社會,不但在道德倫理上,甚至在經濟上、商業上、教育上、社會服務上都有著重大的動盪,所以就是在這樣一個自由的加州,他們還是否定了同性婚姻的合法化,這是值得我們參考的。

4. 最後,我和你們分享我自己個人的經歷,我在三藩市牧會十多廿年,也牧養過一些同性戀的弟兄姊妹,也曾陪伴過一些因AIDS而死的同志,走他人生最後一程,我內心直至現在也不能忘懷這些經歷,AIDS是一種非常可怕和恐怖的疾病,我腦中也浮現出那張驚惶和不安的面孔,他好像控訴說:「為甚麼不早告訴我這後果,要我受此痛苦呢?」我當時對美國政府隱瞞了很多事實而感到憤恕,如:

• 在三藩市,患AIDS的病人中其中佔60%是同性戀人仕;

• 據UCSF研究,避孕套的意外高達50-60%,是非常危險的;

• 同性戀人仕是AIDS高危一族。

這些經歷叫我更覺得有責任去告訴那些同性戀人仕:「請你三思,愛惜你的生命呀!神是愛你的呀!」

也希望你們為這星期遊行的那些同性戀者代禱,求主施恩。

願主恩常偕!

你的弟兄
蘇穎睿
20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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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02-16-2009 10:4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反宗教右翼遊行約千人參加
(2月16日消息)
羅民威 蕭俊傑
時代論壇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der/News/ShowNews.jsp?Nid=51644&Pid=5&Version=0&Cid=220&Charset=big5_hks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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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02-16-2009 10:48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These slogans are very Christian:

不要作假見證
不要玩假聽證

不要盲目信教
道德需要思考

反對自我中心
維護道德良心

反對偽君子
還我真道德

反對仇恨
還我博愛

反對狂妄
還我謙卑

博愛精神在人間
不要道德塔利班

普世價值是人權
不容狂熱來折損

宗教不是普世法
右翼邏輯唔合格

最大誡命是愛
不要教條逼害

多元理性包容
抗拒教條盲從

右翼不要扮聾
宗教需要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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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02-16-2009 11:03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liberale 寫到:
...「左派」「右派」的標籤是不合理的,是政治性的,事實上不少福音派的信徒也是民主黨的。其實,在基督教的圈子裡,至大及至基本的分歧倒不在乎政治上的立場,而是在神學上的立場,至少在香港的基督教圈子,真正分歧的地方是神學上的不同立場。

3. 究竟「福音派」與「自由派」的神學立場有何分別呢?這又與同性戀的議題有何關係呢?
J.I. Packer 在他那本經典之作「Fundamentalism and the Word of God」一針見血地指出分岐之處—這在乎他們信仰的根據及權威(authority)問題。

s 福音派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語,是完全而又自釋的(complete and self-interpretive)。簡言之,聖經說甚麼,就是神說甚麼,是他們信仰及倫理之最高標準。

s 自由派人仕則以為聖經只是含有神的話語(Bible contains the Word of God)。換言之,有些是神的話,有些不是神的話;究竟我們怎樣去分辨甚麼是真,甚麼是不真?這則在乎我們的理性了,凡通過我理性的,都是可信的;凡是不能通過我理性的,都不是可信的。簡言之,我理性說甚麼,便是神說甚麼,他們又以為聖經有不少是神話,虛構的故事,我們不必認同。

s 這是一個信仰至基本的問題,如果我們是一個Bible Believing Christian,則我們就要看看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個議題了!如果我們不是一個Bibles Believing Christian,我們就不用斤斤計較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問題了。...

蘇穎睿


Exactly. Liberal Christians are love-believing Christians and not book-believing Christians. So they stopped here and did not create the problems of the Evangelicals (theological Christian Right).

liberale 寫到:
蘇穎睿:
這是一個信仰至基本的問題,如果我們是一個Bible Believing Christian,則我們就要看看聖經是怎樣看「同性戀」這個議題了!
「若我真的有同性戀傾向,我要怎樣作?」答案很簡單:自律(self-control)。


今天自稱 "Bible-believing Christians" 的,其實早已選擇性地拋棄了不少聖經誡命,並以釋經自圓其說,解釋為何那些誡命今天不用守。自己有誡命不守,唯獨要求同志守他們的一生齋戒,是否雙重標準?

liberale 寫到:
蘇穎睿:
同性戀人仕是AIDS高危一族。這些經歷叫我更覺得有責任去告訴那些同性戀人仕:「請你三思,愛惜你的生命呀!神是愛你的呀!」


正正同志是 AIDS 高危一族,豈不是更應盡快把他們納入婚姻制度,以鼓勵他們建立忠貞的關係,減低濫交,從而降低感染機會?這也是愛惜生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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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02-16-2009 11:16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A Facebook entry says:

雖然不是第一次參加遊行,
但在決定參加今天的反基督教右派霸權遊行時還是有點遲疑,
自己是否應該參加呢?
組織者背後的目的是否與我自己的信念一致呢?

今日遊行首站是恩福堂,
看到他們反應有點如臨大敵,
不單將大門暫時關上不容許任何人進行,
在大樓的四周還在不少人員駐守。
他們在擔心些甚麼呢?
他們擔心會受到破壞?
他們擔心會受到擾亂?
最後在讀過聖法蘭西斯禱文和在欄杆綁上藍絲帶後安靜的離開,
期間一句口號都沒有喊過,
因為大會認為遊行的目的不在對抗,
而是要求一個包容博愛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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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02-16-2009 18:20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蘋果日報2009.2.16頭條報道
http://exchristian.hk/forum/viewthread.php?tid=3330&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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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02-16-2009 18:29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Pictures:

http://hk.groups.yahoo.com/group/ComradeComplaint/message/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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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發表於: 02-16-2009 22:55    文章主題: 引言回覆

Gay Radio 新聞檔案:「宗教霸權」vs 網絡公民(上)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PhEOqZ7P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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